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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发承包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第三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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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9-14 15:01:11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持续深化建筑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要求,我局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发承包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为强化警示震慑,现将今年5月以来在招投标、发承包领域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集中公布。

案例一:大朗镇象山实业电子器件生产项目勘察招标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4年该勘察项目招标过程中,中*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钟*明委托长沙核*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员工陈*湛编制投标文件,编制费用3000元,陈*湛同时为其所在公司长沙核*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编制投标文件,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最终长沙核*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2026年6月,我局对长沙核*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241.39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陈*湛作出罚没3453.27元的行政处罚;对中*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492.17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钟*明作出罚款374.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厚街镇赤岭大元城中村配套消防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在2025年招标的该项目中,存在4家投标企业工程量清单机器码一致,8家投标企业投标报价完全一致且工程量清单各分部分项报价高度一致的情况,我局对涉案企业调查后认定上述12家投标企业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2026年6月至7月,我局对上述12家投标企业各作出罚款29709.44元的行政处罚;对16个相关责任人员各作出罚款1485.4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翔龙天地广场项目肢解发包工程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东莞市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总承包合同已包含对应幕墙施工内容的情况下,将幕墙样板工程直接发包给第三方公司实施,合同报价1499615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幕墙样板工程已于2025年11月底完工。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2026年6月,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746.73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创作出罚款1083.4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借资质及个人吴*全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长安研发中心2号楼办公精装工程中出借资质给个人吴*全,由吴*全以该公司代理人身份承接该项目分包工程,分包合同金额720871.52元。该公司虽与吴*全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保,施工现场无该公司管理人员到场履职;吴*全属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处理结果: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吴*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2026年8月,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8834.86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作出罚款2883.49元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吴*全作出罚款28834.86元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