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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清远市建筑业企业劳务施工资质备案条件的通知

阅读:2145
发布日期:2026-07-11 16:44:02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粵建许函〔2021〕628号)文件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及经营成本,优化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我局决定对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条件予以优化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备案技术工人数量配置

申报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企业,所需技术工人数量调整为25名。其中,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所有技术工人须经考核或培训合格,取得官方网站可查询的上岗证书。

二、明确社保缴纳及人员申报频次要求

备案所需技术工人社保缴纳时长需1个月以上,同时同一技术工人1年内参与劳务资质备案申报不得超过2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有新的政策规定公布,则按新政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日